废品收购遭同行“抢生意”男子冲动打伤人

    因为一件小事,刘某某将被害人打伤。近日,因刘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,获得了付某某的谅解,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   据介绍,刘某某从事废品收购再转卖生意多年,近日,刘某某一家照常来到宝坻区朝霞街道马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,想像往常一样收购废品,但突然看到同行付某某已经在此装运废品。刘某某的妻子见状上前与付某某争论,认为自家已与此收购站合作多年,让付某某“不要挖墙角、抢生意”,付某某认为自己是在此收购站老板同意后才来收购的,坚决不肯退让,双方发生争吵。刘某某在争吵过程中一时冲动用拳头将付某某鼻部打伤。

    经鉴定,付某某鼻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案发后,刘某某与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,获得了付某某的谅解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刘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此案因民间纠纷引发,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且其系初犯、偶犯,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。由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从化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原则出发,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。